赣国税发〔2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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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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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国际税务科(分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按清缴工作规程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 二、汇算清缴工作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汇算清缴业务量按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三、各设区市局应于7月15日前按《规程》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正式行文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二○○九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