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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赣国税发〔2009〕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09
赣国税发〔2009〕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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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国际税务科(分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按清缴工作规程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

二、汇算清缴工作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汇算清缴业务量按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三、各设区市局应于7月15日前按《规程》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正式行文向省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二○○九年四月八日

国税发〔2009〕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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