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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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9]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09
京地税企[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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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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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式。各局应对预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局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入库比例,严格规范预缴申报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方法,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根据此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凡是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实行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方法。
三、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加强所得税预缴管理是当前完善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局在政策执行中要与企业及时沟通联系,认真调研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工作的管理措施
(一)各局应根据计会部门公布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对上年实际入库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及上年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对其当年申报预缴明显偏低的,及时核实情况,加强征收管理。
(二)各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况,在每个预缴征期结束后,开展对纳税人申报与预缴税款数据的核实工作。对核实中发现有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九年三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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