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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审核和审批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桂国税发〔2008〕3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31
桂国税发〔2008〕3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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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我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调整如下:
2009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休假日的按规定顺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办理。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免税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时限,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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