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172
核心提示:赣国税发〔2009〕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7
赣国税发〔2009〕2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17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下发的《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暂行办法的落实,加强国税人员的培训,强化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宣传,规范各项税收资料的备案登记,督促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