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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8〕3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4
鲁国税函〔2008〕3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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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总局协调海关总署将现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传输数据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总局要求,切时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的准备工作。各市信息中心应根据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对“电子数据传输系统V2.0” (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2.0”)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的升级工作及数据清分规则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正常传输。
       二、总局将于12月25日开始通过“传输系统V2.0”向各地下发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同时“电子数据传输系统V1.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1.0”)停止使用。因此,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务必在此之前将“传输系统V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市应密切关注数据传输及使用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3、出口货物报关单全口径数据项目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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