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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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进〔2008〕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2
津国税进〔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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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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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河东区、汉沽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并督促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批合格的纸质老长贸合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备案的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应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外贸出口企业应将2007年7月1日至今已审核完毕并转入历史库的老长贸合同项下调低出口退税率货物的有关数据,依据商品代码进行汇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调整后的退税率与2007年7月1日以前退税率的差率,手工填报《外贸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补退增值税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可利用Excel 制表程序自行制作,并依商品代码录入相关数据,完成申报表制作和打印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退增值税。
上述货物若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的货物,外贸出口企业必须在申请补退增值税的同时,申请补办上述出口货物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依此在申报最新一期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调整进口料件应抵扣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商品代码,汇总已审核的退(免)税货物进货金额等数据,据此审核企业申报的数据,并手工审批补退税款。同时,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审核企业补办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对于老长贸合同项下尚未申报退(免)税或尚未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剩余老长贸合同电子备案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
(二)生产企业应将2007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已在2008年 11月(免抵退税所属期)前申报免抵退税的老长贸合同项下调低出口退税率货物的离岸价格等数据,依照商品代码进行汇总,并按照财税[2007]90号、财税[2007]97号调整后的退税率与原退税率的差率,计算应转回进项税额的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填报《生产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转回进项税额申报表》(见附件2、3),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批准后,将上述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一并转入2008年12月的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完成生产企业2008年11月当期及以前企业已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工作。在此基础上,利用审核系统统计汇总等功能,依据商品代码汇总老长贸合同项下已审核并转入历史库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数据,据此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对准予企业一次性转入12月进项税额的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进行审批。
生产企业在办理完2008年11月(免抵退税所属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手续以后出口的以及尚未出口的剩余老长贸合同项下的货物,应在申报12月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老长贸合同电子备案手续。备案工作完成后,再依据(财税[2007]90号)、(财税[2007]97号)调整前退税率,办理剩余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申报。
附件1:外贸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补退增值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转回进项税额申报表(适用于一般贸易)
3:生产企业老长贸合同项下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转回进项税额申报表(适用于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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