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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200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16
桂地税发〔200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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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并按规定提供给纳税人。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纳税人设法合理避税。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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