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9〕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14
青国税发〔2009〕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4
 
字体: 【】 【】 【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做好对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对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需要上级部门明确的,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