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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8〕2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14
辽地税函〔2008〕2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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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次,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
二、经备案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二ΟΟ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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