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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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8〕2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3
青国税发〔2008〕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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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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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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