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吉国税发〔2008〕1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2
吉国税发〔2008〕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2
 
字体: 【】 【】 【

 

吉国税发〔200816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我省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基本上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可以用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应预缴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在20084季度预缴申报时抵缴应预缴税款,抵缴后有余额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按其规定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