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175
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8〕5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5
湘国税函〔2008〕55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5
|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的审批程序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提出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书(应书面说明代表机构所在国家、设立的时间、机构性质、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三)我国政府部门批准该代表机构设立的证书(或文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文书形式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