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8〕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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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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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认真开展申报表的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业务单位的报表培训,确保申报表的正确填报。 各局应通知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可以从市局外网上直接下载申报表使用,也可以在各局领取。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执行中若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8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