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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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8]2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30
京地税企[2008]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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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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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线式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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