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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8]22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28
京财税[2008]22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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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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