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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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国税函〔2008〕5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28
青国税函〔2008〕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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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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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审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时,可暂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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