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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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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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含大连):
根据国务院信息办、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1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为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单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采用加密技术内置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具有安全性和权威性,质监部门所属代码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
二、纳税人在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等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地税机关受理上述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直接将相关信息读入综合征管系统,具体操作流程,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文明确。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质监部门所属代码管理机构,应建立长期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并及时向上级反馈相关信息。
二ΟΟ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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