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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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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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你局《关于2008税收专项检查中对餐饮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8〕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在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