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8〕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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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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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首钢搬迁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唐地税发[2008]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5年2月5日,国务院批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首钢实施搬迁、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意见的请示》(发改工业[2004]2600号)。根据批复精神,2005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首钢实施搬迁、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方案的批复》(发改工业[2005]273号),从而确定了北京首都钢铁总公司的搬迁方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首钢搬迁调整方案包括搬迁压产、人员安置、外埠厂划转、冷轧项目和京唐钢铁项目建设以及河北唐山地区钢铁工业的结构调整等。按照搬迁方案,国家对老首钢的各项既定优惠政策,如税收、贷款等在新首钢继续延用,从而保证新首钢全面承载老首钢各项职能与责任。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首钢)是由首钢出资51%、唐钢出资49%共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负责京唐钢铁项目的建设。
新首钢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事项的,企业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新首钢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理由:一是京唐钢铁项目是首钢搬迁调整的重要承载工程,属于搬迁项目;二是目前从事新首钢建设的本厂干部职工2000人中,有1700人来自于老首钢;三是首钢集团公司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其企业所得税一直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唐钢集团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也一直在唐山市地方税务局缴纳。
基于上述情况,按照实质(搬迁)重于形式(新设)的原则,同意你局意见,新首钢的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请通知曹妃甸工业区地方税务局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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