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 〔2008〕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4-18
鲁国税发 〔2008〕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8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执法,严格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各级国、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加强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沟通相关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做好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的衔接工作。按照《通知》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已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核定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分别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