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 〔200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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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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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此前下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35号)作废,以此文为准,望周知。
二ΟΟ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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