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吉财预〔2008〕147号转发)的相关内容注意做好衔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