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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31
吉地税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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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吉财预〔2008〕147号转发)的相关内容注意做好衔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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