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187
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8
津国税所〔2008〕3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8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局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将企业减免税有效期止时间调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对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审核,凡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过渡和执行至期满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根据新的文件依据,重新进行减免税文书的系统操作,并向纳税人重新下发《减免税通知书》。经审核,凡不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需停止执行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纳税人下发《恢复征税通知书》。
三、对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申请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予受理,其审批程序、需提供的减免税资料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以上第二项工作请各单位务必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一项工作市局也将于同期完成。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