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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监管级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08〕1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1
赣国税函〔2008〕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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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申请取消南昌城区六个机构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的报告》(建赣报[2007]374号),要求取消南昌城区六家营业机构网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体资格。鉴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省分行营业部、青云支行、永叔支行、阳明支行、昌北支行和红谷滩支行已全部合并归属洪都支行管理,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取消上述六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体资格,原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对上述机构履行企业所得税监管职责。
    请你局认真做好监管级次的调整、衔接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报告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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