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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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厦国税函〔2008〕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10
厦国税函〔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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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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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应全面了解和掌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事项,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由市局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3月31日以前上报市局。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批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批。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报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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