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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青国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
青国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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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3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基层局应对已审批的所属期包括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减免税资格进行清理,凡不属于《通知》中列举减免类别的减免税审批,按照规定取消其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减免税资格,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执行。清理工作应于2008年3月20日之前完成,以确保2008年1季度申报的正常进行。
三、取消减免税的具体操作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 V2.0中录入《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中在“取消日期”一栏录入2007年12月31日,经文书流转审批终审后生效。
四、《通知》下发前经批准按原有规定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一致,可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上述企业应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五、经核准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截止2007年底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在2008年季度预缴申报或年度申报时暂不予抵免,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后,再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取消减免税资格中的减免税额,但应加强监督管理。
六、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批准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中关于15%优惠税率的认定,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它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若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二○○八年三月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6日印发
打字:沈达  校对:所得税处  赵德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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