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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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08〕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26
赣国税函〔2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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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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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42号)规定,现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均为县级机构,未单独设账,统一由其所属设区市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负责。
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属机构在以后经营年度中,因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通知执行。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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