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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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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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厦门航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按营业收入的2%向下属三家酒店(厦门金雁酒店、厦门航空宾馆、泉州航空酒店)提取管理费。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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