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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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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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你单位《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基金资产亏损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油发〔2007〕33号)收悉,根据现有所得税政策,经研究,现对基金资产亏损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资产的盈亏应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基金资产的亏损不得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