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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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琼国税函〔2007〕1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8-09
琼国税函〔2007〕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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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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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实际达到二年以上(含二年),才能对其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是抵扣投资满第二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此复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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