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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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琼国税函〔2007〕1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09
琼国税函〔2007〕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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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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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企业,以工程中标且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列支。
此复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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