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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扣押查封抵税物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青国税函〔2007〕3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6-29
青国税函〔2007〕3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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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物品拍卖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拍卖扣押查封抵税物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规定,我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需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均应委托青海省拍卖行负责办理拍卖事宜。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需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扣押、查封物品由青海省拍卖行进行拍卖的通知》(青国税征字〔1998〕55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拍卖行联系方式:
    址:西宁市南大街锦园大厦18号
联 系 人:肖西萍(0971-3961618)
联系电话:0971-8236958、8223656、82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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