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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海关总署关于对《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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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已经财政部对外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对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仍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为此,根据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针对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1、2)。经商财政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除根据上述税则税目的调整及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外,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正。
  二、自2007年5月25日起,对于仍需按照《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的,应以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继续有效。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三、执行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07年5月25日起,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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