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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业务流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8〕1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5-26
深国税函〔2008〕1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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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业务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结合深圳本地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外贸企业必须持以下资料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一)由外贸企业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二,需提供纸质报表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属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审核科室接到所辖企业的申请后,应根据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无误的,提交主管处领导审批。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提交的凭证、表格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与对应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和计量单位与出口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匹配;

    (三)外贸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四)外贸企业申请开具《抵扣证明》所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未办理过出口退税;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认证手续(审核人员可以在退税审核系统或金税系统中查询该发票的认证信息)。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具《抵扣证明》:

    (一)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经办理过出口退税。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抵扣证明》后,应立即在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开具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抵扣证明”章,并建立电子台账(格式见附件三)对已开具的证明进行管理。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开具的《抵扣证明》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抵扣证明》第一联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留存,第二联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交各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第三联交给外贸企业。

    六、负责开具证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审核科室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开具的《抵扣证明》第二联交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主管征税的有关区、分局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派专人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领取所辖企业上月申请并获准开具的《抵扣证明》。

    七、外贸企业取得《抵扣证明》后,应将《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八、主管征税的区、分局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对《抵扣证明》中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及发票稽核信息进行审核,对已经办理过抵扣或属于失控、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抵扣证明》及填表说明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

      3.《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抵扣证明台账》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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