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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7]1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4-18
京地税企[2007]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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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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