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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7〕2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08
国税函〔2007〕2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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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天津、重庆、西藏),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2.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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