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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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7〕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7-01-18
大地税函〔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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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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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我市纳税人向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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