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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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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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实际,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我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不采用总局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出口企业各一份;《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征收窗口、出口企业各一份。 二、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和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外贸企业应在下一个征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抵扣进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期初已征税额”栏中。 三、为了做好征退税衔接,以日常规范管理作为每年出口不退税业务清理工作的基础,切实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于出口企业的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也比照上述规定精神,纳入日常征管。 (一)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的,按照外贸企业的有关期限办理。 (三)生产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涉及进项税额调整的,也应如实反映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计提情况。 四、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各种具体情况,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附送的资料要求如下: (一)对于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尚未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可以提供出口货物报关预录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贸企业)。如同一报关单还包括其他可退税出口货物,则可提供报关单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应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注“视同内销征税已抵扣”字样,附送资料退企业留存。 (二)对于超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超过期限未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货物,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应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注“视同内销征税已抵扣”字样,附送资料退企业留存。 (三)对于已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外汇核销的货物,应附送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此通知书也作为外贸企业调整进项抵扣的备查凭证。 (四)对于生产企业出口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试点企业除外),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尚未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单);属于退税部门审核确定不能视同自产货物的,应附送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 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必然带来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的调整,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填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特对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及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形,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统一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对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 1.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同时,外贸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生产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2.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3.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负数冲减。 4.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征退税率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或者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经批准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25栏=23栏+24栏-11栏)。 5.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发生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应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免、抵、退”税企业上述出口货物应分担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应作进项转出。 六、出口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有涉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出口收入和进项抵扣调整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通过的《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表1和附表2的相关栏次,并到各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不得在网上进行增值税申报。 七、各单位负责所辖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管理。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收入、销项税额计提、进项税额调整的核实工作;申报窗口在受理此类纳税人申报时,应对照上述要求认真核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有关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资料相关数据的填报是否相符,并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审核。对于超期申报的出口企业,应不予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申报期结束,申报窗口应将《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按月装订成册备查。由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一窗式比对无法正常通过,必须按比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窗口受理此类纳税人的申报。 八、各单位要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尽快组织干部及征收窗口人员学习,并将有关规定传达到每一家出口企业。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和进出口处反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4.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 5.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
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
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
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
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部门留存,第二联由退税部门转送征税部门,第三联由退税部门交外贸企业。
附件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部门留存,第二联由退税部门转送征税部门,第三联由退税部门交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
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 年 月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其中关联号为 的出口货物,属于 情况, 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并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不予退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详细资料如下:
一、出口货物情况
年 月 日(公章)
本通知一式三份,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单位各一份。
序号 关联号 报关单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额(美元)
二、购进货物情况(外贸企业)
序号 关联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购进数量 金额 税额
接通知后,请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年 月 日(公章)
本通知一式三份,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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