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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0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5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04
京财税[2006]15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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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9993”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国红十字会“9993”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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