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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5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10
京财税[2006]15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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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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