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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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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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利润率的核定标准,省局以琼国税发〔2005〕134号文明确比照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述文件政策内容已经变动,自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率的核定标准调整为比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琼国税发〔2005〕134号文同时废止。
二 ○○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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