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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吉国税函〔200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13
吉国税函〔20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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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函〔2006〕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为合并纳税成员单位。
上述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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