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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琼国税发〔2005〕2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2-01
琼国税发〔2005〕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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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残疾人的安置和就业。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掌握不一,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规范税收执法,严格税收管理,省局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执行,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是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
二、除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外,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性质企业的申请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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