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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72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6]1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0-31
京财税[2006]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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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 0 0 五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二 0 0 五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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