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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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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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主动与工商、地税部门联系,结合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和地税机关的契税征管信息,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化情况和实现预售、销售的情况,从源头入手,抓住税源管理的关键环节。 二、请各局将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情况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度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上半年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2),并于2005年10月底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度有关情况统计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上半年有关情况统计表 20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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