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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76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5]10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7-13
京财税[2005]1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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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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