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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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5]1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4-21
京地税企[2005]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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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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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1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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