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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2009〕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6
桂地税发〔2009〕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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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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