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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冀国税函〔2008〕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28
冀国税函〔2008〕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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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精神,我省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纳入出口退税和计算机管理。根据我省的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相关窗口。办税服务厅(室)相关窗口应将核对无误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第二联)签章后由纳税人送交各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第七、八、九、十、十一条所述“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能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履行。
  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应由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填列后送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征税时作为依据,主管征税机关应按照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部门。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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