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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琼国税发〔2004〕2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27
琼国税发〔2004〕2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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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74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除依照税收协定或其它国际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应以其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3%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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